电创社管理规定
第一条 电子科创社(以下简称“社团”)是学生为增长知识,锻炼能力,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,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。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,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,特制定本工作规范。
第二条 社团是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阵地,社团活动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,引导学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革命传统,着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团活动全过程。
第三条 所有社团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及社团内部相关规定参加社团活动,不得擅自行动、推诿、无故迟到、旷课、早退。社团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,进行常规之外的活动前需要按照规定向社长、团委及相关部门提起申请。
第四条 本社团由社长及管理委员会指导管理。
第五条 社团下设以下管理组织机构:
(一)社长、副社长:负责对社团内所有事务进行宏观调控,维持社团的基本运行秩序。
(二)管理委员会:负责协助社长、副社长对社团进行管理,执行社长及副社长的命令,对违规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置,社长及副社长失能时可临时代为管理。
(三)开发委员会:负责主导社团内部的开发工作,监督管理项目进度,与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对接。
(四)基金会:管理社团活动基金。
(五)活动组织部门:负责组织社团活动、撰写活动方案,与其它学生组织进行合作对接,在活动结束后进行活动总结,并全程监督活动的进行。
第六条 每年五月至六月期间进行组织机构成员任命选举。
第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,立即取消被选举资格,已任命的,立即开除:
(一)曾受过学校处分。
(二)存在严重违反校纪或法律的行为。
(三)言行举止不端。
(四)没有责任心,不能很好的领导社团。
(五)存心攻击社团其它成员或其它学生组织,与其它成员或学生组织存在明显矛盾。
(六)挪用活动经费。
第八条 新任社长及副社长选举时,前任社长意见占有50%比重。其余机构成员选举时,社长意见占有40%比重。
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者可加入社团:
(一)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导向。
(二)满足社团相关技术门槛要求。
(三)通过社长或管理委员会审核。
第十条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社团成员将被禁止参与社团活动,直至社长及管理委员会同意其重新参与:
(一)擅自行动、推诿、无故迟到、旷课、早退。
(二)参与社团活动时态度消极。
(三)故意破坏社团活动或设施。
(四)与成员相处不恰。
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被社团开除:
(一)擅自行动、推诿、无故迟到、旷课、早退三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。
(二)故意攻击、语言辱骂他人。
(三)严重毁坏社团设施。
(四)盗窃社团及社团其他成员的物品。
(五)危害网络安全。
(六)尝试破解、剽窃账号及密钥。
(七)本规范中规定的其它危险行为。
第十二条 所有社团成员必须按时参加社团活动,不得,需要请假时必须以可靠方式通知社长或管理委员会。
第十三条 社团活动需按照活动组织部门安排进行,社团成员不得擅自活动,对安排的任务不得无故推诿。
第十四条 有需要时应积极主动参与协商。
第十五条 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顶撞管理成员,不得冷漠对待管理安排。
第十六条 认真参与社团活动,保持正向产出,对于各部门应掌握的技能应以积极态度主动学习。
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应正确权衡社团活动与学业,严禁以社团活动为由放松文化课学习。
第十八条 未经社长允许,社团成员及部门不得以社团名义与其它组织展开活动。
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活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,禁止私自使用工具器材,出现损坏需照价赔偿。
第二十条 社团内提供的计算机仅供社团成员短期使用,不得私自占有或设置密码。
第二十一条 因在公共计算机内存放个人数据造成的隐私泄露后果自负。
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将被取消计算机及网络使用资格:
(一)使用计算机翻墙、浏览非法网站。
(二)使用威胁内网网络安全的软件、协议、工具。以校内计算机为跳板向外网开放内网服务。
(三)使用计算机观看无关视频、阅读网络小说、玩游戏。
(四)运行对计算机有害的程序,故意损坏计算机。
(五)尝试以暴力破解、窥探等方式窃取他人密码、隐私数据以及无权查看的数据。
(六)泄露社团内部资料。
第二十三条 社团内一切公共用品禁止私自占有,社团内一切物品禁止带出场地或私自挪用。
第二十四条 不得私自翻看、使用、占有他人物品
第二十五条 对于故意毁坏社团内物品的,按照物品购买价值的200%进行赔偿。
第二十六条 不慎毁坏社团内财物的,按照原价值80%进行赔偿。
第二十七条 造成社团特别重大损失的(>=0.5万元),按照120%赔偿并立即开除。
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需要按照基金会制定的基金管理方法缴纳会费。
第二十九条 拖欠会费2个月以上的,取消活动资格。4个月以上的,开除社团。
第三十条 活动耗费较大时需要征收特别活动经费,成员选择性缴纳,缴纳经费的成员获得参与资格。
第三十一条 经济困难的,经过基金会认定,可少缴纳或不缴纳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所有社团成员均具有以下义务:
(一)保持活动场所卫生整洁。
(二)活动结束后,离开活动场所时关闭门窗、照明灯、计算机等。
(三)及时倾倒垃圾。
(四)安全用电,防范火灾。
第三十三条 任何申请或文件均需要得到社长或管理组书面签字确认才可生效。